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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国内拍卖业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都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是指“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本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在本公司作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七条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第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公司。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拍卖委托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尽其所知向本公司全面和真实地披露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对标的的拍卖提出异议、诉讼或索赔而给本公司或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的手续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保留价并要求本公司保密。委托人委托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提供进行核实、鉴定,并在对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有怀疑时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有权确定拍卖地点、起拍价、拍卖方式及竞价阶梯等(除委托人另有要求外)。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十八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或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费用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第十九条 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与赔偿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竞 买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有关拍卖资料,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与瑕疵,一旦作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只按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必须于拍卖前备齐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1、 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具体注明授权的内容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与举牌竞买和签署有关拍卖成交文件“等;境外的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2、 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另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上,凭《保证金收据》、经本公司认可并领取竞买号牌后方可参与竞买,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应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本公司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本公司的坐席安排,并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第二十七条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与委托人均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与本公司当场签署“拍卖现场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


第四章  结算与移交


第三十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价款均以人民币计算。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本公司为该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竞买未成交的,竞买人应交回竞买号牌,本公司将全部无息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三天内,买受人应按拍卖成交价款的  %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未按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本公司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将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金后汇入委托人账户。因买受人违约(未按时付款)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按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价款后,本公司或委托人将标的过户所需附随的相关证照或法律文书如《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交给买受人即告标的移交完成,有关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由买受人按房地产拍卖时的产权登记状况自行办理。   
房地产标的因政府部门重新规划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导致标的现状有所改变的风险与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房地产交易、过户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增殖税、交易服务费、印花税、交易契税、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以及房地产标的的欠费如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由谁承担,本公司将另作说明。
房地产面积应以房管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实测面积如有变动,拍卖款费不予多退少补。


第三十六条 动产(车辆、设备、物资等)拍卖成交的,应缴的税费、仓租与其他费用原则上在拍卖价款中支付,但本公司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买受人在按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本公司《提货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标的存放地完成提货,过期提货而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车辆过户的,买受人必须在限期内(一个月)自行办理,并承担自提车之时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需要从原使用现场拆卸设备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好有关必要手续后方可进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拍卖当事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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