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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资产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变卖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资产
                 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
                        变卖的暂行办法
 
(2011年6月14日经本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3月11日经本院第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法院审判、执行涉诉资产处理工作,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涉诉资产拍卖成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等规定及精神,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法院审判、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应当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本市辖区内标的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本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对不在本市辖区内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按照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
第四条  法院摇珠选定的拍卖机构向交易所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并依法组织拍卖,应当服从交易所的统一管理,法院对拍卖、变卖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拍卖、变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拍卖、变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法院、拍卖机构、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拍卖、变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司法拍卖、变卖中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拍卖、变卖工作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法院工作人员、交易所具体承办人员,拍卖机构及其拍卖师在拍卖、变卖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委托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拍卖、变卖的公正办理的。
二、拍卖、变卖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委托法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拍卖方式,拍卖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或现场拍卖方式,并以网络电子竞价为主,现场拍卖为辅;
(二)确定拍卖机构,通知受托拍卖机构到交易所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监督受托拍卖机构与交易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与交易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的,法院应当撤销委托,另行摇珠选定拍卖机构;
(三)确定拍卖、变卖标的权属、查明标的状况和有无瑕疵等,移送标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协助交易所、拍卖机构组织对标的现场查看和展示;
(四)审查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变卖的相关事项;
(六)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审查并确定竞买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授权交易所开设拍卖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对交易所开设的拍卖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
(八)决定拍卖、变卖的暂缓、中止、撤回、终止或撤销;
(九)通过网络实时监督拍卖活动或派员参加拍卖会;
(十)裁定和办理标的交付;
(十一)涉诉资产成交价款管理;
(十二)通知拍卖机构、交易所、竞买人等与拍卖相关的事项;协调拍卖机构和交易所开展工作;
(十三)办理委托拍卖、变卖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拍卖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受法院拍卖委托后,及时与交易所联系,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并与交易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
(二)熟悉拍卖标的,发现实际交付拍卖的标的与委托书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并通知交易所;
(三)拟定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样稿,报委托法院审定;
(四)负责拍卖标的的展示、宣传和招商,根据交易所安排,组织竞买人现场查看标的,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并将标的制作成图片、视频;
(五)发出拍卖邀请函,从委托法院领取《拍卖通知》并到拍卖现场张贴;
(六)主持拍卖;
(七)拍卖成交的,向委托法院出具拍卖成交报告,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不成交的,向委托法院出具流拍报告;
(八)其他需要拍卖机构完成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下列事项:
(一)受理拍卖机构进场交易申请,与拍卖机构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商定拍卖时间和场所;
(二)代为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在交易所网络平台上公布拍卖、变卖信息;
(三)发挥交易平台功能,对标的进行宣传、招商和市场发动,审核拍卖机构制作的图片、视频,并在拍卖现场、网络平台上进行展示;
(四)组织竞买人查看标的,将拍卖委托函上载明的拍卖标的信息如实告知竞买人;变卖中,负责组织竞买人现场查看变卖标的,将变卖委托函上载明的变卖标的信息如实告知竞买人;
(五)根据委托法院授权开设拍卖保证金专用帐户,负责拍卖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至竞买人原缴款帐户)和转付(至委托法院指定帐户);
(六)办理竞买登记,提供拍卖、变卖场所,组织举办拍卖活动,维持拍卖、变卖现场秩序。网络电子竞价的,竞价结束后提供竞价记录表给拍卖机构确认;
(七)负责变卖价款的收取,并按“先付清全部价款者先得原则”确定成交人。变卖结束后,向委托法院报告变卖情况,并将成交的变卖价款转至委托法院指定帐户;
(八)负责拍卖、变卖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整理并保存以备查阅;
(九)对拍卖、变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报告法院;
(十)督促拍卖机构按委托协议的要求完成拍卖工作;
(十一)其他应该由交易所完成的事项。
三、拍卖、变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委托法院在确定拍卖机构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函,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涉诉资产进场拍卖(变卖)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及拍卖委托函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副本通过书面及网络送达交易所。
第十二条  拍卖委托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法院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受托拍卖机构名称、案由;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瑕疵、展示地点等;
(三)拍卖标的涉及的过户税费、欠缴的规费等费用的承担及其支付方式;
(四)拍卖方式、是否整体或分拆拍卖、拍卖保留价、拍卖后委托法院是否负责清场、拍卖的时限要求;
(五)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方式、竞买保证金数额和交纳方式;
(六)拍卖佣金计算、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收到法院拍卖委托函后,应及时启动拍卖工作并办理以下事项:
(一)在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申请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与交易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确定拍卖的时间及拍卖场所,同时将确定拍卖的时间、场所报告委托法院。
(二)在3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确定拍卖公告样稿、竞买须知、竞买资格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并报委托法院审定。其中,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及保留价、保证金数额;拍卖方式;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户名、开户行和帐号;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委托法院监督电话、拍卖机构名称、交易所地址及联系电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在5个工作日内查看、熟悉拍卖标的,制作标的图片、视频后交给交易所,接受竞买人咨询,发现实际交付拍卖的标的与委托书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应书面向委托法院提出,委托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交易所与拍卖机构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后,应同时与拍卖机构确定拍卖的时间、场所,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核准进场拍卖通知书,同时通过书面及网络抄送法院。
第十五条  委托法院应在收到拍卖公告样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拍卖公告并向交易所发出刊登指示。
第十六条  委托法院在收到拍卖邀请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机构、标的及其现状、保留价、保证金、拍卖方式、拍卖后委托法院是否负责清场、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联系电话、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交易所应在收到委托法院审批拍卖公告样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代为发布拍卖公告。确有特殊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法院报告,由委托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公告。
第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在本地主要报刊中选择1家或1家以上发布。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重大、特殊案件,还应按照拍卖委托函的要求在全国性或专业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应刊登在报刊主版(非中缝),字号要求不小于6号。拍卖公告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委托法院、受托拍卖机构网站和交易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上发布。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拍卖10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为达到公告效果,拍卖公告可以在同一媒体上连续刊载,但公告时间以第一次刊载时间为起算点。
除非遇特殊情况并经委托法院许可,一般不在节假日期间发布拍卖公告和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公告见报后2个工作日内将拍卖邀请函送达给委托法院,同时在收到《拍卖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拍卖标的存放现场张贴。
第二十条  交易所展示拍卖标的的时间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拍卖标的不适宜现场展示的,应展示其图片、视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专人负责拍卖保证金的管理,办理退还拍卖保证金或将成交保证金转价款的手续。在司法拍卖开始前,交易所不得泄露保证金缴交情况及竞买人信息。交易所另行制定拍卖保证金管理规定。
保证金的数额由委托法院确定,其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不得超过评估价或者市价的10%。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但应在司法拍卖前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竞买实行实名制。联合参与竞买的,须以其中一名竞买人名称缴纳拍卖保证金,并在拍卖前(具体以公告规定时间为准)到交易所办理联合竞买资格确认手续。
交易所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竞买人承担其参与竞买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委托法院应当在拍卖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第二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现场拍卖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网络电子竞价以竞价时最先点击主张优先购买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安排专人为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或提供网络竞买登记平台,标的竞买情况及竞买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对特殊资产的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委托法院可要求交易所于拍卖前2日向委托法院报告竞买人报名情况,由委托法院确认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由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为拍卖提供安全、有效的网络平台或场地,布置拍卖会场,组织管理拍卖活动,维持拍卖秩序,同时为法院提供拍卖远程实时监控网络信息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现场拍卖开始前,交易所应当与拍卖机构按进场须知共同审查进场竞买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  委托法院通过网络实时监督拍卖进程,如有特殊需要,委托法院也可到场监督拍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拍卖机构发现拍卖违反法律、法规,或拍卖须知与法院制定的拍卖要求不一致,或存在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应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电子竞价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签署竞价记录表,确认电子竞价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到交易所签订书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买受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签订的,应向委托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现场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交易所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竞价记录表(采用网络电子竞价方式时)等材料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拍卖成交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拍卖公告、拍卖宣传招商、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内容,同时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须知、拍卖笔录、交易所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等原始资料。
拍卖未成交的,交易所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流拍报告提交给法院,流拍报告应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拍卖公告、拍卖宣传招商、拍卖过程、拍卖结果、流拍原因分析等内容,同时应提供拍卖须知、拍卖笔录、交易所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等详细情况及相关附件。
交易所应将拍卖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至竞买人原缴款帐户)和转付(至委托法院指定帐户)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给委托法院。
第三十一条  自委托函发出之日起计算,委托拍卖的期限为60日。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拍卖的期限从通知拍卖机构组织第二次拍卖之日起计算。第三次拍卖的起算时间如此类推。拍卖需要延期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委托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委托法院应及时审查。拍卖机构逾期提出申请或不申请的,委托法院有权终止拍卖委托。
委托法院同意延期的,应通过书面及网络通知拍卖机构和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法院受理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需要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对涉案财产变现的,经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后,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通知管理人(清算组),再由管理人(清算组)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管理人(清算组)是委托主体。法院监督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拍卖机构及交易所依法实施拍卖。
第三十三条  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所涉财产的司法拍卖,参照本暂行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法院应当委托交易所实施。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所涉财产的变卖,如管理人(清算组)申请进入交易所实施变卖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变卖应当公告,公告期为60日。委托法院拟定变卖公告后,委托交易所代为发布。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20日开始交款,先付清全部价款者先得。变卖结束后,交易所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变卖成交或不成交报告。变卖成交报告应附有竞买人交纳价款到账先后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法院、交易所和拍卖机构应分别建立司法委托拍卖、变卖档案管理制度。
四、拍卖、变卖的暂缓、中止、撤回、终止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法院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变卖的,应在拍卖、变卖前2日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和交易所;确因情况特殊、紧急的,可先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通知暂缓或中止,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通知。
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拍卖、变卖,并向所有竞买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暂缓或中止拍卖、变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变卖的,法院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恢复拍卖、变卖。
法院自发出暂缓或中止拍卖(变卖)通知之日起经过60日,仍不能恢复拍卖、变卖的,应当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撤回拍卖、变卖。
第三十九条  法院决定撤回或终止拍卖、变卖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
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接到撤回或终止拍卖、变卖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变卖,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回拍卖、变卖标的的相关委托手续。
第四十条  法院决定撤销拍卖、变卖的,应当书面通知交易所和拍卖机构,并附撤销拍卖、变卖的裁定书复印件。交易所和拍卖机构应当配合法院完成相关手续。
 
五、拍卖、变卖收费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的,佣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由交易所向买受人代收,拍卖机构应当按进场拍卖协议书约定向交易所支付进场交易服务费,该费用由拍卖机构与交易所具体结算。交易所应于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算并将代收的佣金转交拍卖机构。
第四十二条  拍卖、变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和交易所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垫付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六、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拍卖,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拍卖保证金管理规定管理保证金。交易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转付保证金或挪用保证金或其它违法违纪的,法院应及时责令其改正或通报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前已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试行前本院公布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两级法院的涉诉资产进入交易所进行拍卖、变卖的,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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