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竞 买 协 议 拍卖人(甲方)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 竞买牌号: 联系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5年6月19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5楼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拍卖标的: 1、东山区寺右新马路二横路16号大院6-9号#7,202房,建筑面积:113.3729㎡。参考价:1,768,617.24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 2、东山区寺右新马路二横路16号大院6-9号#9,101房,建筑面积:75.4096㎡。参考价:1,176,389.76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3万元。 3、东山区寺右新马路二横路16号大院4-5号#5,103房,建筑面积:50.6787㎡。参考价:790,587.72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标的现状: 1、所有标的所在建筑物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9层,石米外墙,步楼梯。1号标的室内为四房一厅一厨一卫,入户外门为铁门,内门为木门,室内为简装修,部分墙身及天花乳胶漆剥落破损情况较严重,厨房墙体及天花多熏染油污,楼间距较近,管线安装较为杂乱,保养较差;2号标的目前已被间隔成两间作为车库使用,其中有部分建筑面积用作配电房,入户门为卷闸门,室内为简装修,室内地面地砖部分已松动破损,墙身及天花乳胶漆剥落破损情况较严重,管线明装,保养较差;3号标的室内为两房一厅一厨一卫,入户外门为铁门,内门为木门,室内为简装修,厨房墙体及天花多熏染油污,管线明装,光线及保养均较差。以上标的均处空置状态。 2、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平面附图》记载:权属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详见附件2)。 三、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乙方必须于2015年6月18日前将各自竞买保证金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乙方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抵作成交价款、佣金或其他费用。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甲方未能及时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应承担按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 四、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对于拍卖成交价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开具发票。 五、买受佣金及其支付: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落槌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付款账户同上。 六、拍卖方式: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七、标的现场交付:由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款之日起 30 日内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割手续。原住户在标的的转移占有之日前应缴交的所有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证照变更: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委托人将有关权属证明书提供给买受人,有关过户登记、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购房政策等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等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九、税费承担:拍卖成交后,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按1500元/平方米承担部分费用,高于1500元/平方的部分由委托人承担。除土地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税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应缴交的部分。本次交易委托人缴交的税费由买受人先代缴,委托人在收到完税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结转买受人。 十、甲方声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十一、乙方承诺: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与本《竞买协议》,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确认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买受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竞买规则》和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买受的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应视为乙方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成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三、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特别约定事项: 1、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所涉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实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 2、2号标的有部分被用作公共电表房,买受人必须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电表迁移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迁移费用亦由该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述账户支付其所买受房产的评估 费2500元/套。 十五、合同附件:《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平面附图》复印件。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02房
101房
1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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