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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区第七小区房地产
拍卖分类不动产
参 考 价:786万元
保 证 金:80万元
拍卖方式:增价拍卖的方式
拍卖时间:2016年5月30日15:30
拍卖地点: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
相关附件: 
  介绍

                         竞 买 协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6年5月30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拍卖标的: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区第七小区房地产,建筑面积:3320.616㎡,土地面积:5124.13㎡。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茂字第 01000159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茂市府国用字(96)2100043号】。

二、标的现状及权属状况:
该标的为八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成于1994年6月,已闲置多年,缺乏维护保养,但状态基本正常,能正常使用,未发现因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陷导致墙体和地面开裂现象(具体均以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为准);目前标的已出租(见附件3)。
标的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港三路,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茂字第 0100015974号】,证载权利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证载面积 5534.36平方米,其中3320.616平方米属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茂市府国用字(96)第2100043号】,证载权利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土地用途为办公,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证载面积为6318平方米,其中5124.13平方米属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次拍卖的标的范围仅含属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见附件1、2)。

三、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竞买实行实名制,缴款人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竞买人只能竞买其缴交保证金所对应的标的。乙方必须于2016年5月27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乙方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抵作成交价款、佣金或其他费用。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甲方未能及时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应承担按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

四、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对于拍卖成交价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开具发票。

五、买受佣金及其支付: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落槌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付款账户同上。

六、拍卖方式:带租约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必须按规定缴交竞买保证金和办理竞买手续并到场参加拍卖会,否则,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驶办法如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即: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具体办法是:在拍卖过程中,当标的出现场上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会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三声报价的方式给竞买人最后三次加价机会,三声报价后再无加价且该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拍卖师以“询价法”向优先购买权人询问是否接受该价格:
A、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接受(不举牌示意)时,则拍卖师敲槌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B、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接受(举牌示意)时,则拍卖师询问场上是否有更高的价格。
C、当场上不再有更高应价或报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在此同等(价格)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师敲槌优先购买权人为买受人。
D、如场上有更高的应价或报价,则拍卖师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接受该应价或报价。上述程序重复进行,直至产生最终的买受人。

七、标的现场交付:由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款之日起 30 日内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割手续(包括租赁合同的转签手续)。有关水、电、燃气、通信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和承担。

八、证照变更: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委托人将有关权属证明书提供给买受人,有关过户登记、产权分割、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等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等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所涉土地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买受人必须自行办理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或有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税费承担:土地出让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税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应缴交的部分。委托人应缴交的税费由买受人先代缴,委托人在收到完税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结转买受人。

十、甲方声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十一、乙方承诺: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与本《竞买协议》,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确认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买受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分割、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竞买规则》和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买受的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应视为乙方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成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三、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特别约定事项:
1、本次拍卖的标的面积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关于水东开发区支公司财产分流方案的报告》而来。根据《关于水东开发区支公司财产分流方案的报告》文件,房产按照六四分割,人保60%,国寿40%,当时财产分割时尚未办理房产证,分给人保新办公楼西侧主附楼1-8层约3060平方米,分给国寿新办公楼东侧楼1-3层2040平方米。取得房产证后面积共5534.36平方米,按照当时约定的六四分割,其中3320.616平方米属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该报告,新办公楼后面地皮5亩归人保,共3333.35平方米。土地证载面积共6318平方米,减去5亩后面积按照六四分割,属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面积为5124.13平方米。因此,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所涉的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均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实测)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
2、买受人应自行办理与国寿的产权分割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3、本房产按现状不交吉(带租约)拍卖,买受人需按现出租合约与现承租人履行完租赁合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款项次月5日起租金由买受人收取),如买受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该房产的评估费共¥34932元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费支付至上述账户。

十五、合同附件:
1、《关于水东开发区支公司财产分流方案的报告》复印件。
2、粤房地权证茂字第 0100015974号《房地产权证》、茂市府国用字(96)2100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人保投控穗专合(2015)19号《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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