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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广州市芳村区(现荔湾区)芳村大道墩头13号202房
拍卖分类不动产
参 考 价:35.12万元
保 证 金:3万元
拍卖方式:增价拍卖
拍卖时间:2016年9月14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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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


                            竞 买 协 议
                                               金拍字(1612)第0  号

拍卖人(甲方)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                           竞买牌号:
联系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6年9月14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拍卖标的:广州市芳村区(现荔湾区)芳村大道墩头13号202房。《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0725959号)。

二、标的现状及权属状况:
   标的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东之西侧汇兴社区内 ,其所在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7层,约建于1991年。目前标的有人使用。
根据委托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725959号,证载权属人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又根据2007年经财政部(财金函[2008]116号)批复,该房产已划拨至委托人名下,但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详见附件)。

三、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竞买实行实名制,缴款人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竞买人只能竞买其缴交保证金所对应的标的。乙方必须于2016年9月12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乙方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抵作成交价款、佣金或其他费用。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甲方未能及时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应承担按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

四、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对于拍卖成交价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开具发票。

五、买受佣金及其支付: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落槌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付款账户同上。

六、拍卖方式: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七、标的现场交付: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因被他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有关水、电、燃气、通信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和承担。

八、证照变更: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委托人将有关权属资料提供给买受人,有关过户登记、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购房政策等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等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九、税费承担:标的未缴土地出让金,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税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应缴交的部分,但与标的相关的所有税、费、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都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过户税费缴交过程中,委托人应缴交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代缴,委托人在收到完税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结转买受人。

十、甲方声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十一、乙方承诺: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与本《竞买协议》,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确认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买受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分割、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竞买规则》和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买受的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应视为乙方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成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三、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特别约定事项:
1、标的所涉的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均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实测)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
2、标的按现状不交吉拍卖。
3、该房产的评估费共¥4000元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费支付至上述账户。

十五、合同附件:
《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0725959号)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2016年9月 日              2016年9月 日

关闭

地址:广州市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63号盘福大厦15楼春睡画院06室
邮 编: 510000 电话:020-81340847 邮箱:jzp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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