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应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2、11080753)享有的对债务人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的权益,截至2010年12月20日该债权资产包本金333万元(标的具体情况见附件《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明细表》)。
六、 债权现状: 1. 该债权包4户5笔债权全部已诉并由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做出(200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0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04)惠湾法执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 2. 债务人惠阳县维新实业有限公司、惠阳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分别于1997年9月、1996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惠阳县新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995年5月被核准注销营业执照; 3.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51、11080753两笔债权,借款人分别为惠阳县维新实业有限公司、惠阳县新兴隆实业有限公司,法院均判令由实际用款人惠阳市东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4.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3四笔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均为房产)在执行阶段均已处置; 5.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52的债权资产中,东星公司为文龙公司借款提供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松下山面积4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该地块现只办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办国土证。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属无效抵押,法院判决被告东星公司应在提供抵押土地价值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6. 本债权包另外查封了东星公司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松下山面积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并非东星资产包的抵押物,属另案查封。根据(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东星公司于1993年3月与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地皮转让合同》,将该地块作价人民币500万元进行交易,款项已付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申请查封,致使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惠阳区人民法院由此判决解除上述《地皮转让合同》,但东星公司需返还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地价款及其相应利息。 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向惠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 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 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 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 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7月1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不收取现金)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须知和《竞买人承诺书》等)。
十一、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允许可带2至3人参加。 十三、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九、 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但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明细表》 2、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2、11080753《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附件1: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统一编号 |
债务人名称 |
截止基准日(2010-12-20)本金(人民币) |
1 |
11080739 |
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2 |
11080740 |
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 |
2,303,012.00 |
3 |
11080751 |
惠阳县维新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4 |
11080752 |
惠阳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 |
997,000.00 |
5 |
11080753 |
惠阳县新兴隆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合计 |
3,330,012.00 |
附件2:










竞买人承诺书
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方”)
本方(人)自愿要求报名竞买贵方委托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1年 7月 4日举办的 第1102期 拍卖会,参与竞买关于“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2、11080753)享有的对债务人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的权益,截至2010年12月20日该债权资产包本金333万元。”(以下简称“拍卖标的”)。本方(人)已全部具备《 竞买须知 》、《委托人声明》等拍卖资料(以下简称“拍卖交易文件”)中关于竞买人资格的所有条件,一旦本方(人)成功竞买,就买受上述拍卖标的后要求委托人依据《委托人声明》所提供的协助义务事宜,本方(人)承诺如下:
一、本方(人)在本书签字或盖章之前,已认真、仔细阅读过该拍卖活动的拍卖交易文件。本方(人)承诺遵守拍卖交易文件及本书的约定行使权利义务。
二、本方(人)清楚知悉贵方所转让之拍卖标的系贵方从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受让而来。如本方(人)在买受拍卖标的后,需要贵方提供配合协助事宜(包括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债权转让通知等,但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贵方出具的相关手续),也可能需要通过贵方提请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提供相应配合协助,就上述配合协助事宜,本方(人)同意向贵方、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如涉及)的协助工作提供下列承诺: 1.贵方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按本方(人)请求进行协助所产生的所有风险、责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由剥离资产转让方承担的全部税费,均由本方(人)承担,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无需为我代垫任何款项。 2.如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因此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发生纠纷的,本方(人)负责为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承担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本方(人)不负责妥善解决以上纠纷的,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可自行处理。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由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承担的责任,及贵司或广东发展银行或其下属分行自行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本方(人)承担。 特此承诺。
竞买人(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竞买人如系个人须填写):
2011年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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