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买 协 议
                              金拍字(1318)第0号
拍卖人(甲方)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                              竞买牌号:
联系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3年12月26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七楼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竞拍标的:增城市仙村镇新屋坦开发区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962592号,建筑面积931.66㎡)。起拍价:1082000元。
二、标的现状:
1、标的为1栋5层高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设有楼梯,公共走道间配有消防系统,水电设施齐全。楼宇外墙部分为条形砖(有部分脱落),配铝合金窗、配套防盗网;一楼入口大门为拉闸门,分户室门为木门;地面大部分均为水泥找平,内墙灰浆刷白,各分户内设独立厨房和卫生间。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室外装修情况及水电设施较陈旧,维护状况一般。
2、权属状况:详见《房地产权证》(权证号码:0962592号)。
三、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乙方必须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乙方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四、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作为买受人必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拍卖成交价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五、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付款账户同上。
六、拍卖方式: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七、标的现场交付:由买受人自理。标的在转移占有之日前所欠的所有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证照变更: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委托人将有关权属证明书提供给买受人,有关过户登记、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购房政策等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等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九、税费承担:标的过户时应缴交或应补交的所有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应由委托人缴交或补交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甲方声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十一、乙方承诺: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与《拍卖会须知》,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确认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竞买规则》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的,所拍房产由委托人收回重新拍卖,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回。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十三、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特别约定事项:
1、标的按现状不交吉拍卖。标的所涉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实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
2、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日内向上述账户支付其所买受房产的评估费6000元。
十五、合同附件:0962592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2013年12月    日                       201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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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拍卖会
                                竞 买 协 议
                              金拍字(1315)第  号
拍卖人(甲方)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                              竞买牌号:
联系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3年12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一会场(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对外经贸大厦二楼拍卖厅) 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竞拍标的: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11号1002、1003房(分拆拍卖,其中:1002房的建筑面积为198.539平方米、1003房的建筑面积为199.8102平方米)。
二、标的现状:
1、标的所属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32层住宅楼,标的位于10层,电梯楼。建筑物外墙贴瓷砖,楼层通道地面铺抛光砖,墙身贴大理石,入户门为防盗木门,现场勘查未能入室查勘,内部情况不明。
2、权属状况:详见《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权证号码分别为:120103561、120103562号)(详见附件)。
三、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乙方必须于2013年12月3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套划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唐山市开平支行,账号:13001626139050505949),并在付款单上注明“(2012)开民执字第128号竞买保证金”。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10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四、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作为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的第二天起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全额转入:户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唐山市开平支行,账号:13001626139050505949,并在付款单上注明“(2012)开民执字第128号拍卖成交价款”。逾期或转入其他账号则按拍卖无效处理。拍卖成交价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五、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后的第二天起10日内按以下标准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买受佣金按拍卖成交价的5%计算;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买受佣金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
七、拍卖方式: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八、标的现场交付:由委托人负责清场。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割手续。
九、证照变更: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委托人出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提供给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即告标的移交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办理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根据法院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资料自行办理,产权转移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十、税费承担:1、标的过户时应缴交或应补交的所有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委托人应缴交或补交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标的物可能存在拖欠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竞买人如要竞买,应当考虑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甲方声明: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二、乙方承诺: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确认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竞买规则》和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的,所拍房产由委托人收回重新拍卖,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回。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十四、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特别约定事项:1、竞买登记实行实名制,实名竞买人承担其参与竞买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标的所涉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实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买受佣金均不多退少补。
十六、合同附件:
《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和《房地产分户图》复印件
十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2013年12月    日                       201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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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拍卖会
                          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等3户8笔债权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竞买各相关标的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本须知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本须知载明的所有条款及内容。拍卖成交后,本须知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部分  关于标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131等8项)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等3户8笔债权权益,截止2013年7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69万元。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标的具体情况见附件《广东省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等3户8笔债权资产明细表》)。
六、标的涉及的债权现状:该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等3户8笔债权所涉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已被吊销,抵押物(品)存在被收回复耕、无权属证书等权利瑕疵,保证担保人存在保证担保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等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5、上述标的整体打包处置,对资产转让基准日(2013年7月20日)后回收的资金和产生的费用,作如下安排: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若发生处置回收(包括委托人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资产包内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买受人承继,若是转让基准日后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发生的回收现金已进入委托人账户,买受人可将回现金额作为资产包交易对价冲减;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部分  关于竞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人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直属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3年9月9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竞买人应详细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十二、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即被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和加(减)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依法依规拍卖,或拍卖现场出现混乱不能制止等非正常情形,以致影响标的正常竞价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当场有权要求中止拍卖,或宣布收回标的,取消本次拍卖。
                             第四部分  买 受 人
十五、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部分  结 算
十八、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二十、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
                             第六部分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含有关资料),并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委托人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部分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在竞价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一、《广东省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等3户8笔债权资产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资产统一编号 借款人名称  金额(暂计至转让基准日2013年7月20日)  涉诉情况
    合计   本金   利息  
1 11080131 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    245.54      3.00     242.54  执行
2 11080132 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    403.15    170.00     233.15  执行
3 11080133 惠东县化工建材公司    205.90      2.00     203.90  执行
4 11080592 广东省惠东县物资信息公司  1,579.23    300.00   1,279.23  执行
5 11080591 广东省惠东县物资信息公司    234.03     50.00     184.03  执行
6 11080725 惠东县中国旅行社    223.61      2.00     221.61  执行
7 11080726 惠东县中国旅行社    164.33      2.00     162.33  执行
8 11080727 惠东县中国旅行社    332.01    140.00     192.01  执行
 / 合计  3,387.80   669.00   2,718.80   /

备注:以上债权利息以相关贷款资料、法院、银行等司法、金融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131、11080132、11080133、11080592、11080591、11080725、11080726、11080727);
三、《竞买人承诺书》。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电  话:                                 电  话:020-81340847

                        二〇一三年九月    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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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拍卖会
            龙门县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3户、15笔债权包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竞买各相关标的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本须知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本须知载明的所有条款及内容。拍卖成交后,本须知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部分  关于标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017等15项)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龙门县乘龙汽车有限公司公司等13户15笔的债权的权益,截止2013年3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91.46万元及相关利息。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标的具体情况见附件《惠州龙门地区龙门县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3户、15笔资产包明细表》)。
六、标的涉及的债权现状:13户15笔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等大部分已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未诉债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已诉债权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时效、偿债主体变更等情形;抵押担保存在行使担保物权法定期限已过、申请执行时效已过、抵押物被另案查封、被占用、担保无效等情形。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5、上述标的整体打包处置,对资产转让基准日(2013年3月20日)后回收的资金和产生的费用,作如下安排: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若发生处置回收(包括委托人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资产包内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买受人承继,若是转让基准日后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发生的回收现金已进入委托人账户,买受人可将回现金额作为资产包交易对价冲减;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部分  关于竞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人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直属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3年5月23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竞买人应详细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十二、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即被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和加(减)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依法依规拍卖,或拍卖现场出现混乱不能制止等非正常情形,以致影响标的正常竞价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当场有权要求中止拍卖,或宣布收回标的,取消本次拍卖。

                        第四部分  买 受 人
十五、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部分  结 算
十八、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

                           第六部分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含有关资料),并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委托人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部分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在竞价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一、《惠州龙门地区龙门县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3户、15笔资产包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资产统一编号 借款人名称  本金金额(暂计至转让基准日2013年3月20日)  涉诉情况 担保方式
1 11080017 龙门县乘龙汽车有限公司          45.72  未涉诉 抵质押
2 11080019 龙门县云龙水泥厂         155.00  未涉诉 抵质押
3 11080095 长城五金厂           4.69  执行 抵质押
4 11080096 地派镇经济发展公司           3.60  执行 抵质押
5 11080099 广东惠州银发水泥厂         188.00  执行 多种担保
6 11080100 广东惠州银发水泥厂       1,300.00  执行 多种担保
7 11080108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龙门县公司          60.00  执行 抵质押
8 11080237 龙门县建达建筑装饰材料厂          30.00  未涉诉 抵质押
9 11080238 龙门县精细碳酸钙厂          30.00  执行 抵质押
10 11080241 龙门县汽车运输公司平陵加油站(郭志明)          40.00  执行 抵质押
11 11080242 龙门县汽水厂          34.00  执行 抵质押
12 11080243 龙门县汽水厂         134.00  执行 抵质押
13 11080247 龙门县永威实业公司          11.00  执行 抵质押
14 11080248 龙门县自来水公司          50.00  执行 抵质押
15 11080921 龙门县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305.45  执行 抵质押
  合计       2,391.46     
备注: 1、以上债权利息以相关贷款资料、法院、银行等司法、金融机构的计算为准; 2、担保方式等具体情况以(借)贷款合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债权转让》等的规定、约定为准。
二、《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017、11080019、11080095、11080096、11080099、11080100、11080108、11080237、11080238、11080241、11080242、11080243、11080247、11080248、11080921);
三、部分抵押物权证复印件;
四、《竞买人承诺书》。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电  话:                                 电  话:020-81340847

                     二〇一三年五月    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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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拍卖会
                            梅州5项抵债房产包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竞买各相关标的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本须知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本须知载明的所有条款及内容。拍卖成交后,本须知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部分  关于标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180005、21180007、21180011、21180012、21180014)项下的权益,权益涉及以下5项抵债房产:1、梅州市侨新路2号17层、20层东面[粤房地证字第2329970、2329971号,建筑面积1155㎡],2、梅州市火车站批发市场9间铺位[粤房地证字第0788465、0788462、0788474、0788459、0788471、0788454、0788460、0788808、0788810号,建筑面积198㎡],3、梅县程江镇西山五队独体楼[粤房字第3704820号,建筑面积453.75㎡],4、梅州市梅江区新沙二巷110号[粤房地证字第C3230397号,建筑面积274.6㎡],5、梅县程江锭子桥开发区B2区独体楼[粤房字第3708500号,建筑面积300.92㎡]。
六、 拍卖标的的现状:
1、拍卖标的所涉梅州市侨新路2号、梅州市江南新沙二巷110号房产已过户到广东发展银行梅州分行名下,但尚未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其余3项房产均未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具体情况见《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及房地产目前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等资料。
2、标的按现状转让,请竞买人自行对标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标的具体情况以相关拍卖资料及实地查核情况为准。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1、标的按现状转让,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2、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存在可能灭失、毁损、被查封、占用、丧失权益、丧失使用价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即将到期或无法续展等其他减损不动产价值的风险,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所涉土地存在规划调整、功能用途调整、被政府盘整或收回的风险,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包括或有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可能欠缴过户税费,所有欠缴的过户税费(包括或有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或有滞纳金等),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7、标的所涉土地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或有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8、如果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如果拍卖标的涉及的土地、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9、标的所涉房地产,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而导致各证明文件中所述地址不一致,请买受人以实际为准。

                            第三部分  关于竞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人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直属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12年12月13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4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 竞买人应详细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十二、 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即被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三、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 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和加(减)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依法依规拍卖,或拍卖现场出现混乱不能制止等非正常情形,以致影响标的正常竞价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当场有权要求中止拍卖,或宣布收回标的,取消本次拍卖。

                              第四部分  买 受 人

十五、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 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部分  结 算

十八、 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部分  标的交付

二十二、 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如有被他人占用,买受人应自行负责清场,并承担所有风险。标的所涉房地产的所有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委托人只承担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权证等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承担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部分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180005、21180007、21180011、21180012、21180014);
2、粤房地证字第2329970、2329971号,粤房地证字第0788465、0788462、0788474、0788459、0788471、0788454、0788460、0788808、0788810号,粤房字第3704820号,粤房地证字第C3230397号和粤房字第3708500号;
3、《民事裁定书》(1999)梅中法执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1998)梅中法执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2000)梅中法执案字第6号;
4、《竞买人承诺书》。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电  话:                                  电  话:020-81340847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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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拍卖会
                        惠州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权益
                          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债权资产的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竞买各相关标的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本须知经竞买人签字确认,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本须知载明的所有条款及内容。拍卖成交后,本须知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部分  关于标的

五、拍卖标的:
1、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848 )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惠州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权益,截至2012年8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35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2、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079)享有的对债务人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债权资产的权益,截止至2012年 8月 20日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 万元及相关利息。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六、债权现状:
1、该债权已涉诉并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文号(2002)惠中法经初字第204号】,现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具体见判决与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等拍卖资料。
2、该债权已涉诉并由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文号(2004)博法民二初字第82号),现由博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具体见判决与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等拍卖资料。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 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 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5、买受人受让拍卖标的后,若因任何除委托人和买受人之外的第三方就任何本拍卖标的向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致使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承担责任或造成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损失,买受人将给予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及时足额的补偿。若买受人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与买受人前述承诺相同的承诺。

                            第三部分  关于竞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人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直属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2年12月13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1号标的为人民币40万元、2号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竞买人应详细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十二、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即被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和加(减)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依法依规拍卖,或拍卖现场出现混乱不能制止等非正常情形,以致影响标的正常竞价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当场有权要求中止拍卖,或宣布收回标的,取消本次拍卖。

                              第四部分  买 受 人

十五、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部分  结 算

十八、不能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二十、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部分  标的交付

二十二、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含有关资料),并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委托人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部分  其 他

二十三、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848,11080079);
2、《民事判决书》: (2002)惠中法经初字第204号,(2004)博法民二初字第82号;
3、《竞买人承诺书》。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电  话:                            电  话:020-81340847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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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 买 协 议

                                                          金拍字(1207)第    号

拍卖人(甲方)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                                     竞买牌号:
联系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2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七楼拍卖厅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竞拍标的:佛山市金澜北路200号三层和401房,建筑面积共2223.1平方米(其中:三层建筑面积为1564.66㎡,401房建筑面积为658.44㎡),未办房产证,有编号为300156和30119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合同登记;目前标的空置。
二、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乙方必须于拍卖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乙方买受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不能买受的退款,在拍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三、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乙方买受的,作为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付款账户同上。
五、拍卖方式:整体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六、标的现场交付:买受人交清所有拍卖价款及佣金后,由甲方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付手续。因买受人未清缴标的的有关欠费而导致标的无法交付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证照变更: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将标的的有关权属或权源资料提供给买受人即告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有关过户登记、办理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八、甲方声明:本公司只按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拍卖标的,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所有瑕疵,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风险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乙方承诺: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竞买规则》,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并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清楚地知悉拍卖标的的现状,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所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确认委托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瑕疵与风险。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本《竞买协议》上的所有条款和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承担所有的风险。
十、违约责任: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十一、纠纷解决: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特别约定事项:1、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价前亲自详细察看拍卖标的,清楚上述拍卖标的现状,对拍卖标的的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作充分了解。竞买人如要了解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可自行到房管部门查询和查阅拍卖标的的文件资料,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作任何担保,对其品质与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3、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金等费用,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就应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4、标的物所涉门牌地址、使用性质及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实为准。如果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5、除本次交易所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外,标的过户时应缴交或应补交的所有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委托人缴交或补交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本次交易的营业税及附加由买受人预先垫付,委托人在收到本次交易发生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税款付还买受人。6、拍卖标的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欠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7、该标的的评估费用18000元由买受人支付。
十三、合同附件:编号为300156和30119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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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拍卖会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234)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惠州远东国际贸易公司的债权,截止2012年7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六、债权现状:该债权已涉诉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判决书文号:(2001)惠中经法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具体见《债权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等拍卖资料。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 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 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标的债权项下抵押物原为一宗面积为34,6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23,9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被过户登记至第三人惠州千丽灯饰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余下的10,6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亦存在被另案查封、部分已被过户至他人名下等可能,存在被占用等情形。
5、 标的债权前手权利人曾于2001年9月1日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全程代理,即代理本案可能发生之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破产等全过程”,委托人已承继上述代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买受人购买标的债权后,由买受人承继上述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若买受人不同意承继上述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需书面向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委托人自行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
6、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4、5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7、买受人受让拍卖标的后,若因任何除委托人和买受人之外的第三方就任何本拍卖标的向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致使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承担责任或造成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损失,买受人将给予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及时足额的补偿。若买受人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与买受人前述承诺相同的承诺。
                                 第三章  竞 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人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直属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2年10月18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十九、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一、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含有关资料),并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委托人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二、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三、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234);
2、判决书文号:(2001)惠中经法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惠府国用(92)字第13021200026号】;
4、《竞买人承诺书》。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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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拍卖会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广发银行)韶关分行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150017)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怡安大厦A座203房,面积为198.69平方米的抵债房产及租金收益的权益。特别要提请竞买人注意的是:本次拍卖的标的为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广发银行)韶关分行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150017)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合同权益,标的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后,由买受人代位行使原委托人拥有的合同权益,至于如何行使代位权以及行使代位权的有效性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委托人和拍卖人不作任何承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拍卖标的的现状:
 1、拍卖标的所涉房产所有权尚未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具体情况见《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150017)及《房地产权证》等资料。
2、标的按现状转让,请竞买人自行对标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标的具体情况以相关拍卖资料及实地查核情况为准。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1、标的按现状转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2、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存在可能灭失、毁损、丧失权益、丧失使用价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即将到期或无法续展等其他减损不动产价值的风险,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所涉土地存在规划调整、功能用途调整、被政府盘整或收回的风险,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可能欠缴过户税费,所有欠缴的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7、标的所涉土地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8、如果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如果拍卖标的涉及的土地、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9、所有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委托人只承担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权证等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承担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10、标的所涉房产在广发行时期曾出租,租期届满后未续约,可能存在欠租,但欠租时间及金额难以核实,且对租金收益的追偿可能已过诉讼时效,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曾出租拍卖标的所涉房产租期届满后未续约,承租人仍继续使用,且向委托人交付租金,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委托人交付相关权源、权属文件即为本次交易交付履行完毕。
11、标的所涉房产《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与2012年4月19日韶关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权查档答复书》载明房屋用途存在一定出入,标的所涉土地来源可能为划拨,该等情形使标的所涉房产、土地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确认、转移、抵押等相关房地产登记、权益无法实现、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权手续、欠缴各项税、费等可能,的风险,该等所有风险及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12、标的所涉房产收益按下列原则划分归属: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委托人已收取的租金收益归委托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的次日起产生的租金收益以及委托人尚未收取的应收租金归买受人。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押金均不作退还,该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章  竞 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2年7月12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人承诺书》(附后)。
十一、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以增价(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及所涉房产有关的任何税、费、欠款等。
十九、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一、在委托人收齐拍卖成交总价款后,由委托人按本须知第二章第七款风险提示中的第9点规定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含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所涉房产租赁合同期已到期,事实租赁中,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委托人交付相关权源、权属文件即为本次交易交付履行完毕。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二、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三、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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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河源大道北18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拍卖所在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拍卖标的:河源市河源大道北18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自用地面积2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07.3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河国用(2003)第2267号”。

六、现场情况:
标的为一幢6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楼龄约为14年。该楼外墙面为马赛克,整体外观较陈旧。平均层高约为3.0米,室内普通装修:地面部分为水泥砂浆、部分为普通地砖,内墙及天花为灰浆刷白,装防盗门、夹板木门、铝合金窗,通风采光良好;主体结构及辅助设施较好,维护保养情况一般,部分空置、部分自用。

七、权属状况:
标的已办有“河国用(2003)第22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属人为李苏宝,自用地面积为210㎡,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起到2041年10月15日止;标的未办房地产权证,规划报建手续缺失;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建筑物面积为1307.34㎡;委托方披露:标的是由李苏宝于1992年11月从他人处购买。

八、特别提示与声明:
1、上述披露的权利状态、登记的权利人、面积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它可能与国土房管部门的档案材料记载的有差异,如出现差异,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但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
2、该房产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去理顺办理;因标的规划报建手续缺失而发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一切风险及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标的存在须缴交二次过户税费的情形;
4、除本次交易所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外,标的过户时应缴交或应补交的所有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委托方缴交或补交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本次交易的营业税及附加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委托方在收到该完税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税款返还买受人;
5、该标的的评估费用7500元由买受人支付;
6、标的按现状带瑕疵拍卖。参加竞买前,竞买人应自行对该标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负品质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所有与该标的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章  竞 买

九、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委托竞买《公证书》等。

十一、竞买人必须于拍卖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二、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允许可带2至3人参加。

十四、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五、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八、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八、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二十、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10天内按拍卖成交价的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一、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委托方在收到拍卖成交款之日起 30日内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割手续,并将“河国用(2003)第2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即告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买受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理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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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拍卖会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标的情况:本次拍卖的标的分别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高观东路54号一座1至5号(首层),四会市东城街道水闸路二十七座 (首层),四会市城中街道大同路三巷二座(首层)。标的均办有《房地产权证》,详见拍卖标的清单。
六、标的注意事项:
1、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证载面积按现状拍卖,标的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有差异的,应以国土及房管部门过户时出证登记为准,但实际面积的多少不影响拍卖结果,即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
2、四会市城中街道大同路三巷二座(首层)带租约拍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本公司及委托方将标的有关产权资料移交给买受人,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转让方)、堤围防护费由委托方缴纳外,其他一切费用(含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自行缴纳。

                              第三章  竞 买

七、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12时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划付至: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账号:20170202290225132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会市支行,并于2011年12月26日下午13:30持有效身份证照及竞买保证金汇款凭证到四会荔枝湾度假村会展中心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气氛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三、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四、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五、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六、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十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请汇入: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账号:20170202290225132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会市支行。
十八、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
十九、租金收益交割:详见四会市饮食服务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由买受人履行原租约,租金在2012年2月1日开始由买受人收取。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标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委托方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于2012年2月1日前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标的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一、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本公司的座席安排,并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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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拍卖会
                      博罗县怡景集团公司债权资产的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与拍卖标的及其所涉及抵债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应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086、11080087)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博罗县怡景集团公司的债权,截止2011年7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六、债权现状:
该债权已涉诉并分别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判决书文号:(2000)惠中法经初字第105号和(2000)博城经初字第140号),现分别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博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具体见判决与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等拍卖资料。
七、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八、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委托竞买《公证书》等。
十、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11月3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不收取现金)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须知和《竞买人承诺书》等)。
十一、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允许可带2至3人参加。
十三、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十四、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九、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二十、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2000)惠中法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博城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2、资产统一编号:11080086、11080087《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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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阳县新港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的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与拍卖标的及其所涉及抵债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应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161)享有的对债务人惠阳县新港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的权益,截至2011年4月20日债权本金9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六、 债权现状:
该债权已涉诉并由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判决书文号:(2002)惠阳法经初字第1101号),现由惠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抵押房产登记已被另案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且抵押房产已过户至他人名下,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见判决与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等拍卖资料。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 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 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 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 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委托竞买《公证书》等。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7月21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不收取现金)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9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须知和《竞买人承诺书》等)。
十一、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允许可带2至3人参加。
十三、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九、 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判决书文号:(2003)年惠阳法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004)惠中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2002)惠阳经初字第1101-4号《民事裁定书》,(2002)惠阳经初字第1101-5号《民事裁定书》,(2005)惠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2002)惠阳法经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10)惠阳法执字第29《告知函》,(2010)惠阳法执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
2、资产统一编号:11080161《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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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拍卖会
                  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的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应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2、11080753)享有的对债务人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的权益,截至2010年12月20日该债权资产包本金333万元(标的具体情况见附件《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明细表》)。

六、 债权现状:
1. 该债权包4户5笔债权全部已诉并由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做出(200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0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04)惠湾法执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
2. 债务人惠阳县维新实业有限公司、惠阳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分别于1997年9月、1996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惠阳县新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995年5月被核准注销营业执照;
3.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51、11080753两笔债权,借款人分别为惠阳县维新实业有限公司、惠阳县新兴隆实业有限公司,法院均判令由实际用款人惠阳市东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4.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3四笔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均为房产)在执行阶段均已处置;
5. 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52的债权资产中,东星公司为文龙公司借款提供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松下山面积4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该地块现只办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办国土证。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属无效抵押,法院判决被告东星公司应在提供抵押土地价值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6. 本债权包另外查封了东星公司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松下山面积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并非东星资产包的抵押物,属另案查封。根据(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东星公司于1993年3月与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地皮转让合同》,将该地块作价人民币500万元进行交易,款项已付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申请查封,致使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惠阳区人民法院由此判决解除上述《地皮转让合同》,但东星公司需返还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地价款及其相应利息。
惠阳市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向惠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 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 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 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C.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情形;
D.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 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项目债权出现上述1、2、3点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以及关联人员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7月1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不收取现金)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须知和《竞买人承诺书》等)。

十一、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允许可带2至3人参加。
十三、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九、 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但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惠阳县东星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5笔债权包明细表》
2、11080739、11080740、11080751、11080752、11080753《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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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拍卖会

                         潮州五金交电总公司混合资产包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标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50383、11050384、11050385)和《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21050061)所享有对债务人潮州市五金交电总公司的债权(截止2010年10月31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430万元)及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松生围二号地“深珠皇家花园”商住楼B、C区部分房产的合同权益。其中债权均已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5)潮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243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13921015.5元(计至2005年4月30日),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见《债权转让协议》、《(2005)潮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2006)潮中法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等拍卖资料;抵债资产合同权益所涉资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一路“深珠皇家花园”商住楼B、C区部分,面积约12972.40平方米,拍卖标的所涉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证,也未过户至委托人名下及前手权利人名下,前手权利人与原抵债人之间的《房地产预售契约》、《以房产抵债务协议书》可能存在未履行完毕、无法全部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已过等情况,具体详见《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房地产预售契约》、《以房产抵债务协议书》、《(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其它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据工商查册资料显示,债务人(潮州市五金交电总公司)正常年检,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0年6月;但担保人(珠海市斗门深珠皇家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   风险提示与声明:
(一)、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二)、标的按现状转让,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三)、标的所涉合同权益存在无法实现、无法全部实现、诉讼时效已过等风险,标的权益所涉土地、房产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存在可能灭失、毁损、丧失权益、丧失使用价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即将到期或无法续展等其他减损不动产价值的风险,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标的所涉土地存在规划调整、功能用途调整、被政府盘整或收回的风险,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办理权证费用、本体维修基金、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管理费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标的所涉土地、房产存在被占用及欠缴相关税、费,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的清场责任及所欠缴税、费的缴交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八)、标的所涉土地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如果标的所涉土地、房产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如果拍卖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十)、对拍卖标的所涉债权,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拍卖标的出现上述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形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七、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 竞买人必须于2011年3月10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不收取现金)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须知和《竞买人承诺书》等)。
十、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一、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增价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三、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四、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五、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六、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七、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及所涉房地产有关的任何税、费、欠款等。收取成交价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成交价款的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十八、 对于拍卖标的所涉抵债资产的权益,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以前的受益归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的次日起产生的受益归买受人。
十九、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收取后,拍卖人开具佣金发票。
二十、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一、 所有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委托人只承担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权证等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承担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相关文件交付即为拍卖标的交付义务完成。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二、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三、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2005)潮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2、(2006)潮中法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3、(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4、《以房产抵债务协议书》
5、《房地产预售契约》
6、21050061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7、11050383\11050384\11050385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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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门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6户18笔债权和杂项资产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受人放弃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11080017等)和《杂项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31080013等)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龙门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的16户18笔债权和杂项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具体详见《龙门资产包清单》),其中本金余额共计为人民币24,984,556.00元。

六、 资产包的基本情况:
资产包由龙门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3户15笔债权资产和惠州市海阳工贸发展公司等3户3笔杂项资产组成;
截止2010年5月31日,资产包总额折合人民币共计70,471,044.62元(本金24,984,556.00元,利息45,486,488.62元),其中:
(1)龙门乘龙汽车有限公司等13户15笔债权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共计68,912,790.93元(本金23,914,556.00元,利息44,998,234.93元);
(2)惠州市海阳工贸发展公司等3户3笔杂项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253.69元(本金1,070,000.00万元,利息488,253.69万元)。
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担保人主要分布在惠州市龙门县。
该资产包中各债权资产和杂项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债权转让协议》、《杂项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拍卖资料。
说明:
债权资产和杂项资产仅根据委托人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的相关转让协议时所作区分予以分类,无其他法律意义。


七、 资产包内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包内各借款人和担保人工商注册地址主要在惠州市。资产包内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准、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八、 风险提示与声明:
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一)转让后,对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二)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文件对于项目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6、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资产包内涉诉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8、部分抵(质)押物存在已被处置、另案查封、占用等情况;
9、《债权转让协议》、《杂项资产转让协议》记载的借款人名称与借款合同、借据、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借款人名称存在不符的可能。
(三)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和杂项资产金额与本公司推介资料中所列债权和杂项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四)资产包内债权和杂项资产出现上述瑕疵、缺陷或风险的,拍卖人和拍卖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竞 买

九、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 竞买人必须于2010年12月23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二、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三、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或其他可行的拍卖方式进行(由委托人决定)。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增加拍卖时,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第一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五、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七、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不返还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原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八、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九、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定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等。

二十、 本次拍卖成交前委托人已收回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二十一、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二、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三、 标的交付: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拍卖成交款后,委托人将持有的拍卖标的文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文件即视为委托人已完成交付拍卖标的。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文件范围以其持有的为限,且对于仅有复印件(或传真件,下同)无原件的文件材料,仅负责提供复印件。如买受人不及时受领拍卖标的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拍卖标的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交付完成后,买受人无权就拍卖标的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拍卖人和委托人提出任何主张。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四、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五、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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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建设路58号等房产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 标的的权证情况:本次拍卖的标的均办有《房地产权证》。
六、 标的注意事项:
1、 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证载面积按现状带租约拍卖;标的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有差异的,应以国土及房管部门过户时出证登记为准,但实际面积的多少不影响拍卖结果,即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
2、 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本公司及委托方将标的有关产权资料移交给买受人,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包括转让方应缴交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竞 买
七、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 竞买人必须于2010年12月21日上午12时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划付至: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账号:20170202290225132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会市支行,并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1:30持有效身份证照及竞买保证金汇款凭证到四会荔枝湾度假村会展中心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一、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气氛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三、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四、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五、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六、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十七、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请汇入:四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账号:20170202290225132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会市支行。
十八、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09006339968。
十九、 租金收益交割日:各标的租金从2011年2月1日计起由各买受人收取,2011年1月31日之前的租金收益归转让方。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 标的交付: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委托方将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标的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一、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本公司的座席安排,并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拍卖会(0927期)
                                 竞 买 须 知
一、本须知是作为本公司《竞买规则》的补充或者重申,并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

二、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必须在参与竞买前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做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竞买人出价后,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应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本公司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作任何担保。

五、标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越秀区人民南路晏公街50号104房”:
1、标的按现状不交吉拍卖,不交吉拍卖的房屋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参与竞买的,应在交吉价(含交吉价)以上竞价;2、房屋因被债务人或第三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3、该房产为房改售房,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权证号码:910174号,其中的34.39平方米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穗府(1998)8号文《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剩余34.39平方米应按交易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数额以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准;4、拍卖交易和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金等(包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切税、费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的所有欠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等)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5、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10日内将拍卖成交款全额转入(以转出银行转账时间为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羊新城支行,账号: 031701040004505。
   (二)关于“海珠区上坑直街8-26号地下室B102— B176车位”:
1、标的按现状拍卖,共75个车位已分别办理了房产证, 作交吉整体拍卖,共用面积为2507.89㎡;2、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付清所有成交价款;3、拍卖成交后,按房屋拍卖时的产权登记状况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标的因拍卖交易和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金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账号:00304-0301-22。
不能买受的退款,在拍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法院裁定或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七、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并根据场上气氛进行调整。

八、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竞买人签名: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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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拍卖会(第0926期)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210117)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位于广东南海黄岐泌冲南兴开发区南兴管理中心楼抵债房产的权益。
六、 标的所涉房产目前的权利状态、权证情况与物理现状:
 1、2003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穗中法执字第00115-2、116-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广东南海南兴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南海黄岐泌冲南兴开发区南兴管理中心楼裁定给广发行,以抵偿其欠款本息2367.18万元。2003年4月裁定给广发行以物抵债后,法院向广东省南海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国土房管局协助解除南海黄岐泌冲南兴开发区南兴管理中心楼的查封并将该房产过户到广发行,但广发行一直未办理过户,房产还在原债务人广东南海南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
2、该房产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4610442号,在办抵押,抵押人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证书号码:0192629。
3、2006年10月31日,委托人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21210117),以2367.18万元的账面价值受让该资产。
4、该房产建筑面积5535平方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歧(现大沥镇)泌冲南兴开发区内。
5、物业一小部分被第三者占用作仓库、车间、职工宿舍,其余部分空置。委托人及拍卖人不负责标的及其所涉及的房地产的现场移交工作。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接收手续。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1、上述披露的权利状态、登记的权利人、面积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它可能与国土房管部门的档案材料记载的有差异,如出现差异,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但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
2、标的按现状带瑕疵拍卖。参加竞买前,竞买人应自行对该标的及其所涉房地产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委托人、拍卖人均不保证拍卖标的及其所涉房地产的权利完整性与有效性,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及其所涉及的房地产不负品质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及其所涉房地产的现状,所有与该标的及其所涉房地产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所涉房地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涉及的房地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4、标的所涉房地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存在规划调整、功能用途调整、被政府盘整或收回的风险,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所涉房地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物业管理费、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管理费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所涉房地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可能欠缴过户税费,所有欠缴的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所涉房地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8、标的所涉房地产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9、委托人只承担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及原件)为限承担权属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委托人、拍卖人均不负责标的所涉及的物业的现场交接,买受人自己负责清场等交接事宜。

                                  第三章  竞 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09年9月10日16:3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一、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欠款等。
十九、 标的所涉房产的收益按下列原则划分归属: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的收益归委托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的次日起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委托人尚未收取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归委托人。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标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将权属或权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及原件)出具与移交给买受人后即告标的交付完成,标的所涉房地产的过户手续与现场交接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所涉物业被他人租用或占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拍卖人的座席安排,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竞买人签章: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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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拍卖会(第0921期)
                              竞 买 须 知
一、 本须知是作为本公司《竞买规则》的补充或者重申,并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
二、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必须在参与竞买前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做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竞买人出价后,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三、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应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本公司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四、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作任何担保。
五、 标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59号、361号1201房”:
1、标的按现状拍卖,不交吉,房屋因被债务人或第三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2、标的未办房地产权证,拍卖成交后,按房屋拍卖时的产权登记状况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最终产权面积、范围以房管部门确定为准,确权面积多不退少不补,产权转移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拍卖交易和过户的全部税、费、金等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欠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全额转入(以转出银行转账时间为准):户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账号:7443900182600088929。
(二)关于“海珠区海联路4号503房”:
1、标的按现状拍卖,交吉;2、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付清所有成交价款;3、拍卖成交后,按房屋拍卖时的产权登记状况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标的因拍卖交易和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金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七、 不能买受的退款,在拍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八、 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法院裁定或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九、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标的的起拍价和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十、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本公司的座席安排,并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竞买人签名: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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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化市温泉镇天湖果场地段 1396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 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21210078 )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位于从化市温泉镇天湖果场地段 1396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六、 标的所涉土地目前的权利状态、权证情况与物理现状:
1、 该土地由法院裁定抵债,有关的法律文书尚未送达给从化市国土房管部门。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人现仍登记为从化市温泉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3、 该土地国土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13966平方米。
4、 上述披露的权利状态、登记的权利人、面积等可能与国土房管部门的档案材料记载的有差异,如出现差异,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
5、 该土地未办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具体用地指标未明确。
6、 该土地位于从化市温泉镇天湖果场地段,目前尚未动工建设。
七、 风险提示与声明:
1、从化市国土房管部门已向从化市温泉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从国房闲调(2008)第38号〕,从化市温泉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收。
2、标的按现状带瑕疵拍卖。参加竞买前,请竞买人自行对该标的及其所涉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委托人、拍卖人均不保证拍卖标的及其所涉土地的权利完整性与有效性及品质,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及其所涉土地的现状,所有与该标的及其所涉土地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3、标的所涉土地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所涉土地存在规划调整、功能用途调整、被政府盘整或收回的风险,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所涉土地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 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管理费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所涉土地可能欠缴过户税费,所有欠缴的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所涉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8、标的所涉土地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或交易机构的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也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相关事宜,需要经过招、拍、挂牌、网上竞价等程序的所有风险以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有关权证的所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需要任何关联主体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9、如果标的所涉土地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如果拍卖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10、委托人只承担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权证等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承担权属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章  竞 买
八、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竞买人必须于2009年6月16日16:30时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一、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四、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五、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六、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七、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八、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欠款等。
十九、 标的所涉土地的收益按下列原则划分归属: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的收益归委托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的次日起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委托人尚未收取的应收租金等收益归委托人。
二十、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十一、 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二、 标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将权属或权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及原件)出具与移交给买受人后即告标的交付完成,标的所涉土地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三、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四、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竞买人承诺并声明:
本竞买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即对此标的及其所涉土地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及权利瑕疵),本竞买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本标的的《竞买须知》上的所有条款和内容以及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

竞买人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码:                      竞买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2009年6月17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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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测绘图编号为1613、1614、1615、1616、1617房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作任何担保。
四、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1610房分隔而成的、测绘图编号为1613、1614、1615、1616、1617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0.3904㎡、45.8380㎡、77.3372㎡、44.8753㎡和47.0591㎡。
六、 标的注意事项:
1、  经现场勘查,标的是从权证号码为768108号的“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     1610房”分隔而成的(1610房共分为7个套间,拍卖的标的为其中的测绘图编号为1613、1614、1615、1616、1617房共5个套间)。拍卖成交后,房产的分契、办证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分契、办证过户的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 房屋最终的产权面积与房产编号应以房管部门的实测并确权为准,实测面积多不退少不补。
3、 房产有人租用,承租人向广州中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05年9月到2015年9月;承租人依法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房产按现状进行拍卖,不交吉,标的因被债务人或第三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关 于 竞 买
七、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境外竞买者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九、 竞买实行实名制(买受人身份以《竞买登记表》记载的为准,不允许任何更改)。竞买人必须亲自到本公司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以竞买人名义交纳保证金。
十、 竞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的有关顺序:1、竞买人应先到本公司如实填写《竞买登记表》;2、经身份核实后到银行办理保证金划付手续,保证金必须在拍卖前一天的上午11:30时之前到达法院帐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账号:11000858447501,付款时请在付款单上注明“(2005)穗中法执字第1815号保证金、袁法官、金正拍卖行”的字样;个人交纳保证金的,必须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帐户上划付;3、到法院收费室查核到款情况,对到款的,法院收费室开具收据,竞买人凭收据和《竞买登记表》到法院司法委托管理科办理竞买登记确认手续;4、凭司法委托管理科出具的已在法院办理登记的证明,再到本公司办理竞拍手续。
十一、 交退保证金实行帐户间划付,不收退现金。法院退款只退回竞买人划出保证金的帐户,实行“从哪个帐户划出,退回到哪个帐户”的做法,法院拒绝退到其他帐户的要求。因此竞买人在付款后,应在《竞买登记表》中填好交款人的银行帐户等相关信息,以便法院退款时准确操作。
十二、 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必须在参与竞买前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做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竞买人出价后,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十三、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到法院司法委托管理科办理委托手续并备案。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本公司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每个竞买号牌可入场2-3人。
十四、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关于“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规定行使。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五、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六、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 和法院的“买受人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十七、 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够的,由法院裁定强制原买受人支付。
第五章  结 算
十八、 不能买受的退款,在拍卖后三天内(工作日)如数将保证金退回至竞买人的付款帐户。
十九、 拍卖成交后,所有拍卖标的的价款均以人民币计算。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为该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十、 拍卖成交时,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充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的第二日起10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拍卖成交价款请直接汇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帐号:11000858447501,并在付款单上注明“(2005)穗中法执字第1815号拍卖成交款、袁法官、金正拍卖行”的字样。
二十一、 税、费、金:标的因拍卖交易和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水电费、管理费及相应的滞纳金等)。
二十二、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以下标准于拍卖成交日始3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佣金按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
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收款人: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帐号:00304-0301-22。
第六章  标的移交
二十三、 过户、移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即告标的移交完成,房产的分契、办证过户手续由买受人根据法院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资料自行办理,分契、办证过户的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四、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五、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二十六、 竞买人确认已领到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拍卖资料一份。


竞买人签章: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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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拍卖会(0916期)
                              竞 买 须 知

一、本须知是作为本公司《竞买规则》的补充或者重申,并将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
二、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必须在参与竞买前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做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竞买人出价后,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三、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应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本公司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作任何担保。
五、标的注意事项:
1、按拍卖公告中的标的序号,本次拍卖的房产中第4至6号标的均以交吉拍卖,但第1至3号标的为不交吉拍卖,不交吉的标的因被债务人或第三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1号标的即“海珠区江燕路海富中街5号401房二分之一产权”的产权分割的手续和费用包括房产现场的划分、测绘及相关的费用等等由买受人自理,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2号标的即“麓苑路39号大院麓景台御林阁703房”所在的楼盘已停工多年,近期重新复工,据了解建设单位已更换,因此,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与建设单位协商复工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第4号标的现只有预售契约证,预售契约号为98111310;第5号标的的经现场勘察,现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号”,与产权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大街44号自编24-27号”不符,而且,该标的可能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补交相应用途的土地出让金约132187元(供参考)。
3、所有标的在拍卖成交后,均按其拍卖时的产权登记状况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标的最终的产权面积、范围以及门牌地址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并确权为准,产权转移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所有标的因拍卖交易和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金等(包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切税、费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的所有欠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等)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
1、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日起10日内将拍卖成交款全额转入(以转出银行转账时间为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羊新城支行,账号: 031701040004505。
2、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10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账号:00304-0301-22。
3、不能买受的退款,在拍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
4、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价款,逾期未付清价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法院裁定或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七、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并根据场上气氛进行调整。
八、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竞买人签名: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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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拍卖会(第0917期)
                               竞 买 须 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拍卖委托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 于 标 的
五、拍卖标的: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 21080069 )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南门东路宝丰大厦3、4、5、6、8楼的房产的权益以及委托人依据其与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统一编号:11080730)及附随文件所享有的对债务人惠阳宝丰实业公司的债权,其中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161,355.00元。
六、标的的有关情况与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资产统一编号为21080069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所涉房产的信息和竞买该项目下房产权益的风险披露提示如下:
(一)拍卖标的所涉房产目前的权利状态与权证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情况:
A、该房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目前登记的权利人为抵债人。
B、该房产由法院裁定抵债。
C、权证登记的房产用途为非住宅、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详。
2、该房产的面积:法院裁定抵债的面积为2688.30㎡;
3、上述披露的权利状态、登记的权利人、面积等可能与国土房管部门的档案材料记载的有差异,如出现差异,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
4、目前该房产部分被他人占有使用、部分房产空置。
5、拍卖标的所涉房产的处所位置: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南门东路宝丰大厦3、4、5、6、8楼。
(二)风险提示
1、该标的按现状转让,请竞买人自行对该标的及其所涉房产的现状调查核实,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保证拍卖标的及其所涉房产的权利完整性与有效性及品质,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及其所涉房产的现状,所有与拍卖标的及其所涉房产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2、标的所涉房产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所涉房产可能欠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司法文件裁决应当缴纳的、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有关的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办证费等)、土地使用税、拆迁补偿款、管理费等等,所有这些欠缴的款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所涉房产可能欠缴过户税费,所有欠缴的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所涉房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到买受人名下涉及的所有环节、所有关联主体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不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政策的规定、司法文件的裁决、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等来判断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6、如果拍卖标的所涉房产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对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多退少补;如果拍卖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的,委托人、拍卖人不退成交价款、拍卖佣金;
7、委托人只承担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权证等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只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委托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人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承担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出具与移交的义务(如委托人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
8、标的所涉房产部分被他人占用,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委托人交付相关权属或权源文件即为本次交易交付履行完毕。
(三)关于成交价款与收益
1、买受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为受让标的的净价款,不包含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任何税、费、欠款等。
2、拍卖标的涉及的抵债房产的收益按下列原则划分归属: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的收益归委托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的次日起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及其以前委托人尚未收取的应收租金等收益归委托人。
第二部分:资产统一编号为11080730的《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权信息和竞买该项目债权的风险披露提示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人为惠阳宝丰实业公司,借款期限自1993年1月20日至1993年10月20日止,该债权已经诉讼并申请执行。2003年5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2)惠中法执字第2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本项目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转让后,对项目债权在基准日(即2005年6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项目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项目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项目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项目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项目债权文件对于项目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项目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项目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项目债权出现上述瑕疵、缺陷或风险的,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及其前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标的按现状拍卖,请竞买人自行对该标的的现状调查核实。在因拍卖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买受人应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  竞 买
七、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竞买人必须于2009年5月20日16:00前(以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划付至:户名: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应自行深入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该标的的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三、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四、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五、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或反悔,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撤销本次交易,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
第五章  结 算
十六、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日后5天内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冲抵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十八、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按拍卖成交价的 5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十九、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款项请汇入: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第六章  标的交付
二十、标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为限将其所持有的权属文件或权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及原件)出具与移交给买受人后即告标的交付完成,标的所涉及的房产部分被他人占用,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一、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拍卖人: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竞买人承诺并声明:
本竞买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即对此标的及其所涉及的房产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及权利瑕疵),本竞买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本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上所有条款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

竞买人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码:                    竞买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2009年  月   日


工商监督电话:855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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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十月十日拍卖会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59号首层、二层房产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知悉和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在参加拍卖活动时的行为负责。
二、 广东亿海拍卖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三、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简介、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只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的所有瑕疵、缺陷或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须知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须知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拍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拍 卖 标 的
五、 本次拍卖的标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59号首层、二层房产,建筑面积共5113.3532平方米。其中首层面积为2185.084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2851697号,二层面积为2928.268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2840076号。
六、 标的注意事项:1、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由产权人向原单位购入时的价格可能低于现时正常市场价格,处置变现时将发生较大的增值幅度,由此可能产生大额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具体数额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税局核定为准;2、标的证载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土地用途为综合,附记的使用性质为商业,使用年限为50年,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商业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3、标的按现状带租约拍卖,不交吉,拍卖成交后,有关租约的转签手续以及租赁押金的问题由买受人与承租人协商办理和解决;标的因被债务人或第三人占用(或租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4、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必须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确认并同意后,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5、拍卖交易和过户的全部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所有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产的欠费(管理费、水电费等)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三章  竞 买
七、 竞买人是指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竞买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买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境外竞买者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九、 竞买人必须于2008年10月9日中午12时前(以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具保证金收据为准)将竞买保证金划付至:户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账号:121768516018000146,并到广东亿海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十、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仔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与瑕疵,一旦作出竞投决定即表明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所有瑕疵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十一、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但必须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委托手续而把竞买号牌交与他人举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承担,拍卖人可依法追究该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 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价高者得。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师按竞价阶梯在应价基础上加价(竞买人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若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再应价时,即击槌以示成交,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师报起拍价后,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的,该标的物作无成交处理。
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该标的。
                            第四章  买 受 人
十三、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四、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五、 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拍卖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章  结 算
十六、 竞买人不能买受的,其保证金将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后按原路径无息退回。
十七、 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冲抵成交价款,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后10天内(包含节假日)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拍卖成交价款请汇入:户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账号:121768516018000146。
十八、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以下标准于拍卖成交日始3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佣金按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2%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收取。
拍卖佣金款项请按佣金总额的各50%分别汇入:
1、 广东亿海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州市工商银行同福中支行,
账号:3602001109200194774。
2、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解放路支行,账号:82160154800000381。
拍卖佣金的发票由两个拍卖人分别开具。
十九、 拍卖成交后,所有拍卖标的的价款均以人民币计算。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本公司为该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章  标的移交
二十、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或委托人将标的过户有关的《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交予买受人即告标的移交完成。买受人必须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标的产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有关租约的转签手续以及租赁押金的问题由买受人与承租人协商办理和解决。
                             第七章  其 他
二十一、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喧闹,不得阻挠他人竞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拍卖人:广东亿海拍卖有限公司


                                                       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竞买人承诺并声明:
本竞买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即对此标的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及权利瑕疵等),本竞买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本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中的所有条款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

竞买人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码:                      竞买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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